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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颁布实施新办法 保护清凉山饮用水源安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9-09-20
  2009年9月17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以梅市府[2009]61号文件印发《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同时废止梅市府[2004]28号文件。
  梅州市人大、市政协、市环保局、市水质保护办公室高度重视梅州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新《办法》确定了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供水功能优先的原则,将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梅江区、 梅县、丰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镇政府,以及市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农业、林业、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清凉山水库日常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 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新《办法》详列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共21条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制定了罚则;对水源保护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新 《办法》的颁布,是2004年制订办法的重要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立法精神。新《办法》的实施,建立了清凉山水源水质保护长效机制,对于水源 水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打造富有客家特色、生态良好、宜居宜业新城乡,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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